集团公司实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发生生产性责任轻伤及以上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不得参与集团公司所有评比活动。
(一)安全责任追究。1、对触犯“20条红线”的相关责任人必须严肃查处。干部严重“三违”的,给予撤职处分;员工严重“三违”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2、凡违章指挥造成生产性责任重伤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处分。造成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3、凡瞒报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的,给予有关责任人2000元罚款;瞒报生产性责任重伤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相关责任人3000元罚款,或撤职处分。
(一)4、对于上级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在安全综合大检查和专项检查中查处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管理。未整改的一般安全隐患,每条给予单位200元罚款,未整改的较大安全隐患,每条给予单位1000元罚款,并给予分管领导500元罚款。
(一)5、强化安全基础资料管理工作。基层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健全并完善各类安全基础资料和台账,按规定及时报送各类资料、报表。
(一)6、各物业处(子、分公司)、项目部等地面各单位,发生生产性任事故及重大非人身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分别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1)发生一起(即一起一人,以下同)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副队长、队长(小区办副主任、主任,以下同)罚款2000元;给予分管领导罚款2000元。
(一)7、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根据交通运输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发生交通运输事故后,经交警部门鉴定认为,司机责任在50%以上的,集团公司将扣除责任司机当月效益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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